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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黄冈天合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厚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冈天合投资有限公司,王厚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1民初176号原告黄冈天合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920097303)。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八一路森泰公寓1幢。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厚超,男,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冈天合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厚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冈天合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冈天合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6650元,由原告黄冈天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剑平人民陪审员  林东清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彭先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