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苗文茹与杜志强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文茹,杜志强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1105号原告:苗文茹,女,1977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杜志强,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蒙古族,工人,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文茹与被告杜志强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文茹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苗文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文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国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