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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特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卢小英与罗永强申请确定监护人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小英,罗永强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特30号申请人卢小英,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罗永强,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卢小英与被申请人罗永强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中,申请人卢小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卢小英申请撤回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卢小英撤回申请。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申请人卢小英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叶竹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志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