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杜某与陈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陈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8民初1687号原告:杜某,男,1983年3月3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陈某,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刘某,男,198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原告杜某与被告陈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被告陈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陈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2015年1月14日、3月8日、7月9日,被告陈某分别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20000元、1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2分,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三枚。此款至今未还。被告陈某辩称:同意还款,现在没有现金,要求原告容我一段时间,本金80000元我同意还,利息不认还。这钱都耍钱输了。放高利要不回来。我就得慢慢还。2014年立秋后及2015年正月两次在我家赌博,借时就说赌博用。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还钱,根本就不知道这钱,这钱原告是给我对象陈某,陈某干什么我也不知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4日、3月8日、7月9日(三次),被告陈某向原告借款合计80000元,被告刘某与陈某是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陈某、刘某系夫妻关系,此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某虽不认可该借款,但未递交证据证实此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陈述没有提供证据且与借款时间矛盾。综上所述,原告杜某要求被告陈某、刘某偿还借款8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其中50000元借据约定了利息的计算方式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剩余30000元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本院自起诉日至此款还清日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杜某借款本金80000元,其中50000元按照年利率24%给付自2015年1月14日至此款还清之日止利息,30000元按照年利率6%给付自2017年3月23日至此款还清之日止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陈某、刘某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项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