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2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魏太鑫与被告纪宠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太鑫,纪宠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82民初2443号 原告:魏太鑫,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郑伟,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名浩,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宠昌,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 原告魏太鑫与被告纪宠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魏太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魏太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太鑫负担。 审判员 苏恬恬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许玉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