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2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余文汉与徐鹏、龚建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127执2634号被拘留人:徐鹏,公民身份号码:×××5110本院在执行余文汉与徐鹏、龚建洪(2016)浙0127执263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徐鹏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