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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8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璞(杭州)珠宝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璞(杭州)珠宝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8213号之一原告: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6号12层1202室。法定代表人:吴小晖。被告:天璞(杭州)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坤和中心1805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平。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129号。负责人:赵峥嵘。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璞(杭州)珠宝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盛华代理审判员  谈 敏人民陪审员  王土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冯荔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