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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马士喜与王新花、史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士喜,王新花,史涛涛,史珍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415号原告:马士喜,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伟,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新花,女,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史涛涛,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史珍珍,女,199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愚,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霆,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马士喜与被告王新花、史涛涛、史珍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马士喜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士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士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士喜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