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6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宋森与武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森,武长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260号原告:宋森,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武长春,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宋森与被告武长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3日,原告宋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郝白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