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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刑更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杨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甘06刑更173号 罪犯杨建,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县人,现在甘肃省武威监狱服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8日作出(2007)松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7年2月4日至2021年2月3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2010年7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3月22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甘肃省武威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审查立案,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认罪悔罪情况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01lydyh01三课01lydyh01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2014年、2015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记功3次,表扬1次,获奖分5375分(该犯为上海调犯,上海市提篮桥监狱考核分数30.5分,武威监狱考核分数5375分)。该犯提供户籍所在地乡政府和村委会于2014年7月13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其家庭经济条件困难,无力履行有关财产性判项。上述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的执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2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富强 审 判 员 罗立斌 代理审判员 赵世苍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妤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