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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永、荆茂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荆茂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406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被执行人:荆茂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茂功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102867.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款项99322.00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2155.00元,执行费1390.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102867.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