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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高成永、黄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成永,黄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成永,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朱马店镇马店村高庄队029号,系潘集区永成商贸业主。被执行人:黄林,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高成永与黄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4)潘民一初字第00801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高成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林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5634元。本院于2017年01月0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林送达了(2017)皖0406执67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单独所有房产一套,坐落于泥河镇潘二矿梅花村3栋101(产权号淮潘050017**)。除此之外未发现黄林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故无法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林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高成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审判员  倪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陶阳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