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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民终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晓姣与原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姣,原平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民终320号上诉人(��审原告):王晓姣,女,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玉,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平市东社镇王东社村人,农民。系上诉人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爱萍,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原平市前进西街。法定代表人:郭秀瑞,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山西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晓姣因与被上诉人原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981民初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晓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玉、安爱萍,被上诉人原平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晓姣上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原平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因其医疗过错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3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没有尽到义务,造成了上诉人孩子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并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被上诉人原平市第一人民医院辩称: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上诉人胎儿的死亡是由于胎儿是早产儿,出生以后存在心肺发育不成熟,导致了婴儿的死亡。医院的医护人员尽到了最及时的抢救任务,事故经山西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该事故进行讨论、分析评估后认为原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患者王晓娇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医方无责。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理由不足,证据不足,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原判。王晓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被告原平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其因医疗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15日,原告王晓姣妊娠约29周感觉肚疼,乘坐邻居的汽车去原平,17时左右,在东社镇都庄附近自然分娩一男婴,17:26分,原告父亲拨打120电话。原平市第一人民院急诊科接电话后,急诊科联系妇产科医生王丽芳,并安排急诊科护士高慧芳一同乘坐救护车出发。17:50分救护车与王晓姣乘坐的汽车在去铝厂的路口相遇。医生王丽芳下车上王晓娇乘坐的车上施救。由于该车空间狭小,建议原告王晓娇及婴儿转救护车进行急救处置。之后,王晓姣及婴儿转入救护车继续进行急救处置。婴儿经过救治无效死亡。18:03救护车返回急诊科。王晓姣认为���院救治不当,导致婴儿死亡。2015年12月29日,山西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该事故进行分析评估。2016年1月27日,山西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及现场陈述,专家询问,经专家讨论、分析认为:1.根据患儿体征,医院做出“早产、早产儿、新生儿死亡”的诊断明确。2.患者妊娠29周发生早产,虽然联系120急救,但29周大小的婴儿胎肺不成熟(B超示胎儿器官不完善),即使在省级三甲医院分娩及时救治死亡率极高。3.患者在孕中期发生早产多与宫颈或机能不全有关,建议定期检查,必要时手术治疗,否则仍有再次早产可能。4.鉴于基层医院条件和病情的紧急性,120急救车不可能具备早产儿的条件,故婴儿死亡的原因主要是早产心肺功能不全,同时气候寒冷也是原因之一。经山西省医疗责任保险事故鉴定专家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原平���第一人民医院对患者王晓娇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医方无责。庭审过程中,王晓姣对评估意见不服,申请对原平市第一人民院的诊疗行为与婴儿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平市第一人民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2016年7月28日,本院依法委托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据技术中心指定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对此进行鉴定。2016年8月31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证据技术中心制作委托书委托山西省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将委托书和相关材料转回我院,要求我院自带材料去鉴定。2016年9月22日,本院持相关资料去山西省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的负责人审核材料后,口头回复由于没有婴儿的死检报告不予受理,致鉴定终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单位医护人员的诊疗行为与原告的���儿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015年12月29日,山西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该事故进行讨论、分析评估后认为原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患者王晓姣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医方无责。该结论是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并在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后作出的。原告未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及诊疗行为与原告的婴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晓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王晓娇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医疗事故纠纷经山西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该事故���行讨论、分析评估后认为原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对患者王晓娇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医方无责。该结论是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并在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后作出的。上诉人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原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及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也不能证明诊疗行为与上诉人的婴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上诉人王晓姣上诉主张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晓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王晓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决。审判长  连林梅审判员  王旭瑞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焦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