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唐付林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付林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771号罪犯唐付林,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30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付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唐付林及同案人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7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徐进、田晓伟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李世国、周晨迪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唐付林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付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唐付林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8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唐付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唐付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唐付林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付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徐鲁龄审 判 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柯舒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