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青岛平度市华丰农机有限公司、孙洪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平度市华丰农机有限公司,孙洪岩,林德利,冷希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36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平度市华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农机市场四区11排。法定代表人陈学法,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洪岩,男,汉族,农村居民,住栖霞市。被执行人:林德利,男,汉族,农村居民,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冷希山,男,1955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平度市华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洪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1075元,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石成理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