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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5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5316黄建华与印丙华、印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华,印丙华,印炳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5316号原告:黄建华,男,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印丙华,男,196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印炳梅,女,196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黄建华与被告印丙华、印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黄建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华以证据准备不充分,待证据准备充分后再行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建华撤诉确属自愿,并不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建华负担。审判员  尹建林二○二○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德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