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5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5316黄建华与印丙华、印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华,印丙华,印炳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5316号原告:黄建华,男,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印丙华,男,196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印炳梅,女,196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黄建华与被告印丙华、印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黄建华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华以证据准备不充分,待证据准备充分后再行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建华撤诉确属自愿,并不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建华负担。审判员 尹建林二○二○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德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