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1执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夏良、李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夏良,李铭,孔雪巧,陈维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540号申请执行人李夏良,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李铭,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孔雪巧,女,1984年12月2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维友,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李夏良与李铭、孔雪巧、陈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维友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维友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城西街道九龙大道909号西溪山庄御景园4幢二单元的房地产【产权证号:城区263931、土地证号:温国用2013-316**号】,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安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