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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杨丽与程永吉、曹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程永吉,曹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533号申请执行人:杨丽,住白城市。被执行人:程永吉,住白城市。被执行人:曹玲,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杨丽与程永吉、曹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民初5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傅帮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