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长治市融圆典当行有限公司诉冯海斌、李翠琴、李辉军借款合同纠纷案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海斌,李翠琴,李辉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财保2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治市融圆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转义,职务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冯海斌,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翠琴,女,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辉军,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长治市融圆典当行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冯海斌、李翠琴、李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吴软锦以个人理财产品25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1688606XXXXXX)为申请人长治市融圆典当行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依照申请人长治市融圆典当行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7)晋0402财保2号民事裁定,裁定立即冻结担保人吴软锦个人理财产品25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1688606XXXXXX)。申请人长治市融圆典当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治市融圆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海斌、李翠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晋040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现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吴软锦个人理财产品250万元(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1688606XXXXXX)的冻结。审判员 李艳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彩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