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何洋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洋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刑初66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洋见(绰号“鸭蛋”),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古田县,住古田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现在家。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洋见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艳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洋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间,被告人何洋见将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另案处理)吸食,得款人民币(币种,下同)400元。同年10月12日17时许,何洋见在其暂住的古田县城西街道六一四路四支路桥东1路58号二楼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彭某、包某、吴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同年10月12日何洋见被古田县公安局干警当场抓获并查扣4.56克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为支持指控,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洋见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共将6.56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吸食,又在其住处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何洋见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洋见辩解,他没有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某,是送给王某吸食。对指控其容留他人吸毒一节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2016年8月间,被告人何洋见先后两次在古田县城东街道和平路4弄3号厝内,共将2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某,得款计400元。同年10月12日,古田县公安局干警在古田县城西街道六一四路四支路桥东1路58号二楼房间内抓获何洋见。民警现场查扣到甲基苯丙胺4.56克、黑色电子秤一台、自制吸毒冰壶三个、oppo手机一部。何洋见因吸食甲基苯丙胺于2012年5月13日、2012年6月8日、2016年10月13日被行政处罚;2012年6月8日被古田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王某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1日左右,在华侨酒店421房间“老蔡”说拿点毒品来解酒,他电话向“鸭蛋”购买一个甲基苯丙胺,一个冰壶,后一小孩将甲基苯丙胺、冰壶送过来,他支付了200元钱;2016年8月8日晚上19点,“老蔡”说要拿点东西玩下,他到按摩店碰到“鸭蛋”,就叫“鸭蛋”拿个东西给他,之后一小孩就将毒品送来,他支付了200元钱。经照片辨认,王某辨认出“鸭蛋”即何洋见。2、搜查笔录、照片证实,现场概况。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实,扣押物品情况。4、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取样笔录、古田县质量计量检测所检定证书、称量笔录、照片证实,古田县公安局干警在被告人何洋见处查获甲基苯丙胺4.56克。5、古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何洋见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责令社区戒毒。6、尿液提取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何洋见尿液经检测,其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7、被告人何洋见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实,何洋见曾供认,他跟“阿九仔”一起合伙开按摩店。2016年8月份一天,“阿九仔”打电话给他,让他找一克甲基苯丙胺,他说要200元,后他以100元价格向“拉头弟”购买一克甲基苯丙胺,并叫“阿四仔”将毒品送至电影院对面巷子里按摩店,这200元当时没有收,是月底在按摩店结算分红时一起给他;2016年8、9月份一天,“阿九仔”电话向他要一克甲基苯丙胺、一个冰壶,他说要200元。随后他向“拉头弟”购买一克甲基苯丙胺并和制作好的冰壶叫“阿四仔”送至电影院对面巷子里按摩店。200元当时没收,都是月底在按摩店结算分红时一起给。经照片辨认,何洋见辨认出“阿九仔”即王某。(二)容留他人吸毒2016年10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何洋见在其暂住的古田县城西街道六一四路四支路桥东1路58号二楼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彭某、包某、吴某1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洋见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彭某、包某、吴某1、吴某2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尿液提取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搜查笔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古田县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何洋见辩解没有将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王某的意见。经查,证人王某证实,他于2016年8月1日左右、2016年8月8日共两次向何洋见购买甲基苯丙胺计2克,并支付400元毒资;何洋见曾供认,他两次共贩卖2克甲基苯丙胺给王某。故何洋见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洋见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贩卖给他人计6.56克,且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能成立。对贩卖毒品一节,何洋见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已查获的甲基苯丙胺计入何洋见贩卖毒品数量,考虑到何洋见本人有吸食甲基苯丙胺,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容留他人吸毒一节,何洋见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已扣押的电子秤一台、oppo手机一部,由侦查机关查实,依法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洋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已扣押的甲基苯丙胺4.56克、自制吸毒工具三个,依法予以没收、销毁;继续追缴被告人何洋见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黄晓芬审 判 员 游顺智人民陪审员 陈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卢珊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