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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忠源与时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源,时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639号申请人:王忠源。被申请人:时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源诉被告时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源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后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林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