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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新东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新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3刑初113号公诉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新东,男,满族,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新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5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丽丽、曲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新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5日17时许,在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营子乡唐家堡村杨家大坎组赵某某家中,李某某因索要债务与赵某某夫妇发生口角并厮打,后被告人赵新东赶到现场用脚踢李某某的头部及面部,致使李某某受伤住院。经鞍山市金普医院法医司法鉴定说鉴定:李某某左眼眶内壁及眶下壁骨折、右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综合评定位轻伤一级。被告人赵新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被告人赵新东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李某某5万元,得到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新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赵新东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臧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聊天记录截屏,住院病志,伤情照片,协议书及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新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新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新东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新东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新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丹代理审判员  李瀚飞代理审判员  姜赫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佟玉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