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弓某与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某,康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484号原告:弓某,性别:××,××族。被告:康某,性别:××,××族。原告弓某与被告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弓某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弓某承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余艳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