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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民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弓某与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某,康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484号原告:弓某,性别:××,××族。被告:康某,性别:××,××族。原告弓某与被告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弓某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弓某承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余艳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