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义义与罗光磊、祝凤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义义,罗光磊,祝凤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298号原告:郑义义,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青田县小舟山向小舟山郑山西路33号,现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蒿伟,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光磊,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祝凤归,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义义与被告罗光磊、祝凤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义义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义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义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6元,由原告郑义义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炜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