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虎、王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虎,王栓,王小冬,焦亚雷,戚川,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298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方虎,男,1987年3月17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栓,男,1984年6月4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小冬,男,1980年4月1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焦亚雷,男,1971年5月2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戚川,男,1973年12月22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伟,男,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方虎、王栓、王小冬、焦亚雷、戚川、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新商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王伟在中国农业银行新沂市新安镇支行账户有存款50200元,已扣划到本院账户,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48081元,其中2119元用于交纳执行费,另扣划被执行人王小冬在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存款8.54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王伟所有的车牌号为苏轿车一辆,因被执行人王伟已履行部分案款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不宜处置,另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小冬所有的车牌号为苏轿车一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理;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本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47913元,执行到位48089.54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99823.46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科学执行员 刘杉林执行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段长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