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赵夫臣与赵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夫臣,赵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1760号原告:赵夫臣,男,汉族,1949年6月17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赵崇辉,男,汉族,1978年8月20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赵夫臣与被告赵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赵崇辉外出,地址不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利审 判 员 王其亚人民陪审员 亚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清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