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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磊诉张友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张友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143号原告:赵磊。被告:张友洪。原告赵磊与被告张友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赵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友洪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磊承担。审判员 代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巧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