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磊诉张友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磊,张友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32民初1143号原告:赵磊。被告:张友洪。原告赵磊与被告张友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赵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友洪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磊承担。审判员 代 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巧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