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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旅顺口区吉祥门窗加工厂与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旅顺口区吉祥门窗加工厂,康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90号原告:旅顺口区吉祥门窗加工厂。经营者:张某。被告:康某某。原告旅顺口区吉祥门窗加工厂与被告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旅顺口区吉祥门窗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后为11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远立华人民陪审员  梁军善人民陪审员  孙淑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