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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某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3537号王某诉王某1、王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的(2016)京0108民初7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在指定期限内不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九号×××号房屋过户到王某(身份证号:×××)名下。本执行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小  滨审 判 员 ���韩毅强代理审判员 张  瀚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海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