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王某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3537号王某诉王某1、王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的(2016)京0108民初7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在指定期限内不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九号×××号房屋过户到王某(身份证号:×××)名下。本执行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小 滨审 判 员 ���韩毅强代理审判员 张 瀚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魏 海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