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2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某餐饮(济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餐饮(济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2948号原告:山东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女,该公司职工。被告:某餐饮(济南)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某餐饮(济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原告所提交的起诉状中缺少被告的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原告亦未提供营业执照等能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本院无法确定被告是否为客观存在的民事主体,故本案中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雪灿人民陪审员 顾建金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