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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2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金鱼诉马树斌、马振前、乌仁其木格、谢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鱼,乌仁其木格,马振前,谢俊杰,马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211-2号申请执行人金鱼,男,蒙古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城川镇珠拉图嘎查。诉讼代理人那日素,亲友。被执行人乌仁其木格,女,蒙古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敖镇安泰小区。被执行人马振前,男,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城川镇。被执行人谢俊杰,男,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敖镇和效小区。被执行人马树斌,男,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地址敖镇大沙头大队。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斯庆布拉格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马树斌、马振前、乌仁其木格、谢俊杰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金鱼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回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序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