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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贾某与岳某、司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岳某,司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893号原告贾某,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岳某,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司某,女,43岁,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岳某、司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4元减半收取127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万全人民陪审员  崔同群人民陪审员  刘广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广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