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贾某与岳某、司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岳某,司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民初893号原告贾某,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岳某,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司某,女,43岁,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岳某、司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4元减半收取1272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万全人民陪审员 崔同群人民陪审员 刘广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广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