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4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家国与被告许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国,许春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606号原告:石家国,男,1956年3月2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许春雷,男,1964年8月9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国诉被告许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国于2017年5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石家国负担。审 判 员  郭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朱 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