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石家国与被告许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国,许春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606号原告:石家国,男,1956年3月2日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许春雷,男,1964年8月9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国诉被告许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国于2017年5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石家国负担。审 判 员 郭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见习书记员 朱 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