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威海市顺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王志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顺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王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顺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志武,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顺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还款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威环民初字第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