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永胜与杨淑英、兰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胜,杨淑英,兰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464号原告:杨永胜,男,194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孙洪玉,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牛毛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淑英,女,48岁,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兰孝成,男,45岁,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杨永胜与被告杨淑英、兰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杨永胜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