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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24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永胜与杨淑英、兰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胜,杨淑英,兰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1464号原告:杨永胜,男,194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孙洪玉,系宽甸满族自治县牛毛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淑英,女,48岁,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兰孝成,男,45岁,满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杨永胜与被告杨淑英、兰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杨永胜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孙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