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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荣花、云和县杰艺车木配件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荣花,云和县杰艺车木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381号申请执行人邱荣花,女,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和县。被执行人云和县杰艺车木配件厂,组织机构代码:331125000004092,住所地云和县白龙山街道河上村2号。法定代表人:包晓鸣,系该厂投资人。申请执行人邱荣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5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云和县杰艺车木配件厂在(2017)浙1125执38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64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蓝 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伟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