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执2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朱加备与安徽万紫千红置业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加备,安徽万紫千红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2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加备,男,汉族,1975年4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安徽万紫千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住址机构代码5*******1法定代表人:徐士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朱加备与安徽万紫千红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万紫千红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1400.00元,现因行人安徽万紫千红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万紫千红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1400.00元的冻结本载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中健审 判 员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宁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