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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孙金霞与毛瑞龙、代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霞,毛瑞龙,代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330号申请执行人:孙金霞,女,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毛瑞龙,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代瑾,女,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金霞与被执行人毛瑞龙、代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金霞与被执行人毛瑞龙、代瑾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3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兆龙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红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