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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2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宓春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宓春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89号之一人冯晓明,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高立兵,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被执行人宓春风,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邢玉成,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陈洪礼,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冯晓明冯晓明申请执行高立兵、宓春风、陈洪礼、邢玉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5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洪礼有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洪礼的银行存款6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延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