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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执保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发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江苏发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执保55号之一申请人: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乌江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3942058845(1-1)。法定代表人:朱杭英,经理。被申请人:江苏发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集庆路123号607、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087735850T。法定代表人:沃桂中,执行董事。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发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2017)皖0523执保55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发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申请人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发氏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瑞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