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91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1032号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器部件园(九华北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束龙胜,机构代码:91340200149661982L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高建林,机构代码:91110107600018933X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黄晶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朱 芸书 记 员 夏禄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