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2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朱学军与柏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军,柏家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2民初889号原告:朱学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立,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诗惠。被告:柏家成。原告朱学军与被告柏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鸿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学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立、被告柏家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学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60,000元;2、判令被告按月息2%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初,被告与原告的女儿是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3月,被告为了偿还对外借款及生活开支,便从原告处借款60,000元,并当场书写借款字据,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归还全部借款。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被告柏家成辩称,我与原告的女儿朱诗惠2014年10月份认识,之前是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5月份分手。借条是我出的,但不是我为了偿还对外借款及生活开支,这笔钱没有到我手上。是朱诗惠有三张信用卡欠款,分别是招商银行欠款55,000元,交通银行和广发银行各欠10,000元,为了偿还信用卡,她不敢跟她家里说,我就去她家里跟原告朱学军说明情况后向原告借款60,000元。我愿意和朱诗惠共同偿还,不该我个人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本院本院依法审核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被告柏家成与原告朱学军女儿朱诗惠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于2016年5月分手。被告柏家成与朱诗惠恋爱期间,两人使用朱诗惠名下信用卡,致信用卡欠款。2016年3月16日,为偿还信用卡,被告柏家成向原告朱学军借款并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朱学军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定于2016年12月31日还清。”被告柏家成签字捺印确认。次日,原告朱学军父亲朱生启从其中国银行账户取款60,000元偿还了朱诗惠名下的信用卡欠款。原告朱学军持欠条诉讼至本院,要求如诉称。因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调解不能。另本院在对朱诗惠调查时,其向本院陈述:我和柏家成大概在2014年11月在一起,我当时在汉口上班,我一共三张信用卡,分别是招商银行(信用额度55,000元)、广发银行(信用额度10,000元)、交通银行(信用额度10,000元)。刚在一起时,2014年11月份当天唱歌消费7,000元,当时他跟他的朋友在七支沟的酒店住着,也都是刷我的卡,我还帮他转了3,000元给他的朋友于静。后来我借出去钱我朋友还我以后也被柏家成拿去用了。大概2014年过年的时候,柏家成向我出具一份20,000元的借条,我们在深圳吵架的时候撕掉了。他说他有钱还给我,但他的钱都借给了一个叫罗浩的人,现在手上没有钱,要我再借款20,000元给他,他借给罗浩做工程。20,000元我也是透支的信用卡,时间大概是2015年年初,去深圳之前,罗浩带了个POS机,柏家成拿着我的信用卡在罗浩带的POS机上刷了20,000元,罗浩当着我的面给柏家成写的借条。柏家成总共向我出具过3张借条。2015年我们去深圳工作,柏家成在罗湖老街卖了两天衣服,在深圳用的都是我信用卡,和别人还我的大概五、六千元钱,开支基本都是我出的,在深圳我的信用卡都刷光了。2015年5、6月份我从深圳回来了,回来之后没有钱还信用卡。欠条是2016年在我家里我们结算,柏家成说他愿意认60,000元。他自己说向我家里人借钱还给我,把信用卡的钱都还掉,所以向我父亲出具的欠条。当时有我、我爸爸还有柏家成在场,他说在深圳当群众演员亏了,现在欠我信用卡的钱。当天晚上他出具一张欠条,后来因为欠条上60,000元写的不是很清楚,给了钱之后他又重新写了一张欠条,时间还是与第一张一样。2016年3月17日,我爷爷从银行取出60,000元,我、我娘娘、我爷爷和柏家成一起去吴家山四支沟招商银行把我信用卡还了,信用卡还了58,000元,剩下的钱柏家成要去了,说是还其他人的借款了。柏家成承诺2016年12月31日偿还,没有承诺利息。2016年4、5月份我与柏家成就分手了,分手之后我就没有再联系柏家成了,我爷爷去柏家成家里要过钱。在写欠条之前,柏家成妈妈给给过我7,000元,但银行利息就扣了2,000多元,剩下的钱都给柏家成用了。另本院在对朱生启调查时,其向本院陈述:2017年过年的时候,我去柏家成家里要钱,柏家成不在家,柏家成的妈妈给了2,000元。柏家成多次说要还钱,但是都没还。本院认为,欠条是反映当事人借贷关系、债权债务的直接证据,证明效力较高。被告柏家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据欠条、取款凭证认定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柏家成应予偿还借款,借款本金根据借条认定为60,000元。朱生启在柏家成母亲处收到2,000元视为还款,本案未还借款认定为58,000元。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欠条未载明利息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朱学军可主张被告柏家成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告朱学军主张按“月息2%”计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综上,被告柏家成应予偿还原告朱学军欠款计5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8,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原告朱学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柏家成偿还原告朱学军欠款计人民币5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二、被告柏家成向原告朱学军支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币58,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朱学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朱学军已预交),由被告柏家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0元,款汇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