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5民督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与多杰本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多杰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5民督37号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徐贵庆,男,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多杰本,男,藏族,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多杰本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10日发出(2017)青2525民督3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多杰本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申请人提供的住址,未能找到被申请人多杰本,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青2525民督3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青海伟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南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