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范子连、范兆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子连,范兆锋,王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324号申请执行人:范子连,男,汉族,1967年5月23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被执行人:范兆锋,男,196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王素梅,女,196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范子连于2017年0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经审查: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2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范子连的执行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邢同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金 利(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皖1222执324号申请执行人:范子连,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横街79号601室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执行人:范兆锋,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住太和县洪山镇张册村委会张东299号,身份证号码342123196812012398;王素梅,女,1966年12月7日出生,住太和县洪山镇张册村委会张东299号,身份证号码341222196612074365……(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本院在执行范子连与范兆锋、王素梅其他案由一案中,……(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O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吴华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