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执42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翠娥与被执行人湖南丰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特殊程序终本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娥,湖南丰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42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翠娥。被执行人湖南丰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文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翠娥与被执行人湖南丰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3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由于约定的时间较长,在法定期间内不能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408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溯审判员 彭卫东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廖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