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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康晓飙申请执行张立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晓飙,张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康晓飙,男,48岁。被执行人张立新,男,48岁。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晓飙与被执行人张立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张立新交付执行款10662.00元并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康晓飙。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康晓飙与被执行人张立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6)黑0521民初2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月菊二���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 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