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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822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慧则故意伤害一案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杨慧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8)陕0822刑初8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高中文化,自由职业。系本案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王娟,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慧则,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小学文化,自由职业。2017年7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刑诉〔2017〕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慧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娇、王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娟、被告人杨慧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杨慧则在府谷县竹雨轩火锅店门前准备盗窃一妇女背包内的物品时,被赵某某发现并制止。后杨慧则来到府谷县国贸宾馆对面张某生经营的“全场2元店”内,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又来到府中坡雇乘了贾某某的摩托车,返回竹雨轩火锅店附近准备报复赵某某,被告人杨慧则在火锅店门口找到赵某某,用其购买的水果刀将赵某某的左上臂及脸部砍伤,并在逃跑过程中将水果刀扔在了煤炭大楼附近人行道上。经鉴定,赵某某面部创裂属重伤二级;左前臂多发肌腱、神经、血管断裂和损伤,严重影响左手功能,属重伤;左腕关节活动受限属轻伤一级;左前臂留有皮肤裂伤疤痕属轻伤二级。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慧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被告人杨慧则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诉称,被告人杨慧则故意杀人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杨慧则赔偿。具体赔偿范围为,医疗费人民币34993.12元,交通费11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160元,营养费人民币540元,杂支费20元,误工费人民币47222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20950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4376.68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800000元,鉴定支出人民币25元,护理费人民币2700元,住宿费人民币528元。诉请赔偿数额共为人民币1213263.8元。被告人杨慧则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答辩意见是自己无经济赔偿能力。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杨慧则在府谷县竹雨轩火锅店门前准备盗窃一妇女背包内的物品时,被赵某某发现并制止。后被告人杨慧则来到府谷县国贸宾馆对面张某生经营的“全场2元店”内,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又来到府中坡雇乘了贾某某的摩托车,当日20时许返回竹雨轩火锅店附近准备报复赵某某,被告人杨慧则在火锅店门口碰到赵某某,被告人杨慧则手持水果刀边对赵某某说“你不是厉害么”边扑向赵某某,赵某某随手在地上捡了一个木棍挥向杨慧则,被告人杨慧则顺手用其购买的水果刀刺向赵某某,赵某某受伤将木棍扔掉,转身跑开,被告人杨慧则追上后又拿水果刀刺向赵某某,赵某某拿起马路上的锥形桶阻挡时,由于锥形桶较软没有挡住,水果刀刺到赵某某头顶部后又拉划在其脸上,被害人赵某某受伤向中医院方向跑去,被告人杨慧则朝煤炭大楼方向逃跑,并在逃跑过程中将水果刀扔在了煤炭大楼附近人行道上,当日20时33分,赵某某妻子郭某报警。7月10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杨慧则来到城关派出所称自己7月9日20时许在竹雨轩火锅店门口附近被人打伤,后经民警调查,被告人杨慧则为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次日将其刑事拘留。7月10日21时50分,被告人杨慧则在府谷县煤炭大楼附近人行道附近指认其丢弃作案工具水果刀的地点,经民警在四周寻找未找到作案工具。被害人赵某某伤情经府谷县人民医院诊断为:一、左前臂刀砍伤。1、尺桡动脉及其伴行静脉断裂伤;2、桡神经、尺神经、正中神经断裂伤;3、头静脉、贵要静脉断裂伤;4、前臂内外侧皮神经断裂伤;5、肱桡肌、尺桡侧屈腕肌、掌长肌断裂伤;6、示、中、环、小指指浅屈肌断裂;7、中、环指屈指深肌腱断裂伤。二、头颅及颜面部刀砍伤。经陕西榆林高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面部裂创属重伤二级;左前臂多发肌腱、神经、血管断裂和损伤,严重影响左手功能,属重伤;左腕关节活动受限属轻伤一级;左前臂留有皮肤裂伤疤痕属轻伤二级。其左前臂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损伤,遗留左手肌瘫(肌力Ⅲ级),属八级伤残;面部疤痕属九级伤残;左眼睑畸形属十级伤残;左腕关节活动受限属十级伤残。又查明,事发后,赵某某事发后在府谷县中医医院门诊急救,待休克初步纠正后转至府谷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在府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出院在北京积水潭医院门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人民币34993.12元。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嫌疑人到案经过证明,案件来源和被告人到案经过。2、被害人赵某某陈述,2017年7月9日19时许,他在府谷县竹雨轩火锅店附近等着取快递,看到一个身穿深色短袖、黑色短裤的男子正在拉一名妇女黑色背包的拉链准备偷东西,他过去在那男子肚上踹了一脚,说这是个贼吧,那男子说你想干什么,他说你偷人了还想怎么样,那个男子向中医院方向跑去,过了大约半小时后,那男子乘坐摩的来到他身边,手里拿着匕首,边说你不是厉害么边向他扑过来,他在地上捡了一根木棒向那男子上半身打去,那男子顺手用匕首在他左小臂上刺了一刀,他受伤后木棒掉在地上,他转身跑到竹雨轩门口,那男子追着他又用匕首刺过来,他拿起马路上的锥形桶想阻拦,但由于锥形桶较软没有挡住,匕首刺到了他头部及脸上,在他脸上划了一道口子,他感觉自己伤势比较严重,就向中医院方向跑去,在中医院简单止血后被送到县医院治疗。3、证人贾某某证明,他是摩的司机。2017年7月9日20时许,他在府谷县府中坡停车等客,一个男子匆忙过来说要去运管站,他载着那个男子来到竹雨轩附近,那男子说停车,他还没有停好车,那男子就跳下车跑开,他回头看到,一个体态较胖的男子拿着一根木棍向乘车的男子打去,由于距离较远,也没有看到打在哪里,再次回头看时,发现那个较胖的男子就捂着头向中医院方向跑去,乘车的男子也不见了。4、证人张某芳证明,2017年7月9日20时许,她在竹雨轩火锅店门口站着,看到一个穿着黑色上衣的男子在追一个穿蓝色短袖的男子,接着看到一个锥形桶落在地上,然后看到了地上留下了一些血迹,接着那两个男子从现场跑开。5、证人张某生证明,2017年7月9日19时许,有名男子来他经营的全场2元店,在门口货架上花3元钱购买了一把水果刀,水果刀总长20厘米左右,宽2.5厘米,刀身是金属材质,刀柄是橘红色塑料。7月10日22时许,民警带那个男子来指认了现场。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破案后,被害人赵某某在侦查人员给其提供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杨慧则是持刀伤害自己的人。证人张某生辨认出杨慧则是来自己店里购买水果刀的人。7、指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7月10日22时20分,被告人杨慧则在张某生经营的“全场2元店”内指认了其购买水果刀地点及与其作案工具相同的水果刀。7月10日21时50分,被告人杨慧则在府谷县煤炭大楼附近人行道附近指认其丢弃作案工具水果刀的地点,经民警在四周寻找未找到作案工具。8、提取笔录及照片证明,2017年7月10日11时40分,民警在竹雨轩火锅店附近找到赵某某案发当日拿的木棍。9、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视频及文字说明证明,案发经过。10、府谷县中医医院门诊病历、府谷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抢救照片、陕西榆林高科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陕榆高科(2017)临鉴字第R63号、(2018)临鉴字第R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赵某某经府谷县中医医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失代偿期);头部、左前臂刀砍伤并血管神经损伤。经府谷县人民医院诊断为:一、左前臂刀砍伤。1、尺桡动脉及其伴行静脉断裂伤;2、桡神经、尺神经、正中神经断裂伤;3、头静脉、贵要静脉断裂伤;4、前臂内外侧皮神经断裂伤;5、肱桡肌、尺桡侧屈腕肌、掌长肌断裂伤;6、示、中、环、小指指浅屈肌断裂;7、中、环指屈指深肌腱断裂伤。二、头颅及颜面部刀砍伤。经鉴定,赵某某面部裂创属重伤二级;左前臂多发肌腱、神经、血管断裂和损伤,严重影响左手功能,属重伤;左腕关节活动受限属轻伤一级;左前臂留有皮肤裂伤疤痕属轻伤二级。其左前臂正中神经、尺神经、桡神经损伤,遗留左手肌瘫(肌力Ⅲ级),属八级伤残;面部疤痕属九级伤残;左眼睑畸形属十级伤残;左腕关节活动受限属十级伤残。被告人杨慧则经府谷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鹰嘴骨折并肘关节前脱位。11、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杨慧则在犯罪时已满18周岁。12、被告人杨慧则供述,2017年7月9日19时许,他在府谷县竹雨轩火锅店门口准备盗窃一个妇女背包里的东西时,一个男子正好看见,把他肩膀拉住,在他胸部打了两拳,踢了一脚,并说你还偷人了,他当时甩开后离开。步行到国贸对面的杂货店买了一把水果刀,又走到府中坡打了摩的准备回去报复那个人。他乘坐摩托车返回竹雨轩附近时,看到那个人还在那里,他下了车拿着水果刀边向那人走去边说你给老子站住,那人看到他就在附近捡了一根木棍向他打来,他用左胳膊挡时,木棍打在胳膊上,他就用刀在那人左手臂上刺了下,那人拿的木棍掉在地上,然后向中医院方向跑去,他拿刀追了那人十米左右,那人拿着锥形桶打他,因为锥形桶较软掉在地上,他又用水果刀在那人脸上划了下,那人脸上流血不止,他就朝煤炭大楼方向跑去边跑边将水果刀扔了,因胳膊骨折后到医院治疗。关于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提交了下列证据: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府谷县人民医院病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医疗门诊、住院收费票据证明,事发后,赵某某在府谷县中医医院门诊抢救,在府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北京积水潭医院门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人民币34993.12元。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火车票、长途客车票证明,其外出治疗、鉴定共花费交通费用人民币1191元。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鉴定费用票据一支证明,其支出鉴定费用人民币25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慧则因为被害人制止其犯罪行为而实施报复,故意伤害被害人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杨慧则为了实施报复,故意伤害被害人,造成其重伤两处,轻伤两处,且在案发后未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给被害人造成了大的经济损失,在量刑时考虑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杨慧则有自首情节,经庭审查明,被告人杨慧则虽案发后主动去城关派出所,但其到案后只向民警称自己被人打伤,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伤害他人的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公诉机关对其的量刑建议不符合其犯罪情节,不予以采纳。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害人赵某某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应由被告人杨慧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诉请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发票及其病历为准,即为人民币34993.12元。诉请的营养费,以每天20元计算至其出院,即为人民币20元×27天=540元。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以每天30元计算27天,即为人民币30元×27天=810元。诉请的交通费,以实际花费的为准,为人民币1191元。诉请的误工费,因其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按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职工平均工资,误工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计算。即为人民币61626元÷365天×199天(2017年7月9日至2018年1月28日)=33631元。诉请的住院费,在被害人住所地住院的,住宿费不予赔偿,外出就医的,按照本市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赔偿,因被害人在北京就医属于门诊治疗,酌情考虑500元。诉请的护理费,参照其伤情程度计算2人。因其未提交护理人员收入证明,其护理费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案发至出院之日计算,即为61626元÷365天×27天×2人=9126元。诉请的鉴定费用凭票计算,为人民币2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杂支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上述费用共计人民币80816.12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慧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11日起至2027年7月10日止。)二、被告人杨慧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816.12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        娜审判员 王霞人民陪审员刘和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