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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青岛欣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与朱效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欣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朱效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458号原告:青岛欣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龙潭东大街戴花园温馨家园小区沿街楼**号网点。负责人:张晓燕,经理。被告:朱效林,男,住莱芜市。原告青岛欣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诉被告朱效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青岛欣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欣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延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