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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执复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贺绍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绍连,南充云丰水泥有限公司,王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执复7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贺绍连,男,生于1953年7月22日,住四川省华蓥市。利害关系人:唐德成,男,生于1954年12月16日,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智奎,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南充云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花园镇。法定代表人:王道云,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道云,男,生于1967年12月29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复议申请人贺绍连不服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7)川1681执异3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贺绍连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向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川1681执838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及收入1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日,向重庆市车辆管理所一分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协助执行事项为限制办理被执行人王道云所有的渝AH***9号和渝BQ***7号小型汽车的过户、变更、抵押等登记手续,期限为两年。2017年1月19日,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在唐德成处扣押了渝AH***9号凯宴小型越野车。唐德成不服,于2017年1月20日向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扣押并予以返还。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查明,2015年2月26日,华蓥市华鑫塑业包装有限公司向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于次日作出(2015)华蓥民保字第49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王道云所有的渝AH***9号凯宴小型越野车,未明确查封期限,重庆市车辆管理所一分所在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上注明“渝AH***9已抵押”。2015年4月17日,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据(2015)碚法民初第02254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该车。2017年1月19号,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依据(2016)川1681执838号执行裁定书在唐德成处扣押了渝AH***9号凯宴小型越野车,向唐德成送达了《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向重庆市车辆管理所一分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重庆市车辆管理所一分所在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上注明“查AH***9轮候,已抵押”。另查明,王道云因维修渝AH***9号凯宴小型越野车欠修车款,向唐德成借款60万元用于支付该修车款。2015年2月9日王道云向唐德成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唐德成现金:陆拾万元正,此款转入王道云农商行卡号6212*********226,该款用于取车渝AH***9,车暂借唐德成使用,从2015年2月9日前一切费用由王道云负责,从2015年2月9日后由唐德成负责所有一切费用(保险费、路桥费由王道云负责)。保险公司赔付下来三日内归还唐德成,车在按揭奥迪A8L(渝BQ***7)车办完后交唐德成使用,此车渝AH***9归还王道云。此据,借款人:王道云。”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据生效的(2015)华蓥民保字第4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2月27日查封了渝AH***9号凯宴小型越野车,虽未明确查封期限,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该查封应至2017年2月26日期满,在该查封未到期且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的情况下,该院于2017年1月19日依据(2016)川1681执838号执行裁定扣押渝AH***9号凯宴小型越野车属采取重复执行措施,该扣押不当,应予解除扣押。另外,2015年2月9日,唐德成替王道云支付修车款60万元,王道云将该车借给唐德成使用,系该院2015年2月27日查封之前唐德成因为自己的利益合法占有、使用,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扣押行为损害了唐德成的合法使用权益,应在解除扣押后将该车交付唐德成占有使用,故作出(2017)川1681执异3号执行裁定:撤销华蓥市人民法院2017年1月19日对被执行人王道云所有的渝AH19**号凯宴小型越野车的扣押行为。贺绍连向本院申请复议称,2015年2月9日,王道云向唐德成借款60万元用于支付渝AH***9号凯宴小型越野车的修车费,并约定将该车暂借给唐德成使用。同年3月10日,王道云按约定将保险公司赔付的60万元保险费归还给了唐德成,唐德成系无偿借用王道云的财产,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将渝AH***9号凯宴小型越野车扣押符合法律规定,其异议裁定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唐德成称,其借款60万元给王道云用于取渝AH***9号凯宴小型越野车,约定保险公司赔付下来三日内归还,同时王道云按揭奥迪A8L车交付其使用后将渝AH***9号凯宴小型越野车予以归还。现未具备归还涉案车辆条件,其属合法占有,请求将涉案车辆解除扣押并予退还。王道云称,渝AH***9号凯宴小型越野车暂借给唐德成使用,请依法处理。本院查明的事实除与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贺绍连与南充云丰水泥有限公司、王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华蓥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华蓥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由南充云丰水泥有限公司、王道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贺绍连返还借款17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该判决生效后,贺绍连申请执行,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以(2016)川1681执838号立案执行,该案尚未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渝AH***9号凯宴小型越野车系被执行人王道云所有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王道云等未完全履行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5)华蓥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之规定,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王道云享有的渝AH***9号凯宴小型越野车予以扣押符合法律规定。华蓥市人民法院异议审查认为2015年2月27日对该车的查封和2017年1月19日的扣押属重复执行措施,应当解除扣押。本院认为,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没有控制涉案车辆之前在车辆登记部门送达查封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其措施仅能限制被执行人王道云对该车办理转让过户等手续,并不能完全达到强制执行的目的。事实上只有人民法院对该车采取扣押措施,将其置于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才能依法处置,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异议审查认为查封和扣押属重复执行措施且解除该车扣押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王道云将涉案车辆暂借给唐德成使用,二人之间形成借用合同法律关系,即使唐德成认为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唐德成可依据双方之间的借用合同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异议审查认为唐德成为自己的利益合法占有使用涉案车辆而解除扣押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7)川1681执异3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昌礼审判员  冯 文审判员  杨臣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彭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