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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终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冯学健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学健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294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学健,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宁河区。2008年12月1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4年10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学健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作出(2017)津0117刑初1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冯学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冯学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学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冯学健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冯学健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学健撤回上诉。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7刑初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 彬审判员 张玉军审判员 王自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车怡轩 关注公众号“”